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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
收费权(Right to Charge)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法规或行政特许,就特定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财产性权利。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收费权兼具行政特许与民事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产生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但其经济价值在于对未来现金流的收取,因而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可作为融资担保的标的物。收费权的客体并非有形资产,而是未来持续产生现金流
收费权(Right to Charge)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法规或行政特许,就特定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财产性权利。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收费权兼具行政特许与民事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产生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但其经济价值在于对未来现金流的收取,因而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可作为融资担保的标的物。收费权的客体并非有形资产,而是未来持续产生现金流的资格和能力,这一特性使其在法律构造上区别于传统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更接近于一种"期待财产权"。收费权广泛存在于交通、市政、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是公共产品市场化运营的制度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和项目融资中的核心信用支撑。
收费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收费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特许经营权说认为收费权是行政特许的附随效果,权利人取得经营资格后自然享有收费权,其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受行政法约束。将来债权说将收费权界定为一种对未来不确定债权的期待权,权利人并非当前即享有确定的债权,而是基于特定主体关系享有持续取得债权的法律地位,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构造更接近于应收账款质押。独立财产权说主张收费权已发展为一种新型的独立财产权,可单独转让和出质,不完全依附于特许经营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收费权质押被纳入第四百四十条"应收账款"范畴,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标志着收费权的财产权属性在法律层面获得进一步确认。
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可按照行业领域和产生依据进行划分。按行业领域可分为:交通基础设施收费权(公路收费权、桥梁收费权、港口收费权等),这是最常见且交易最为活跃的类型;市政公用事业收费权(供水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等),这类收费权受政府定价管制较强;能源资源收费权(电网收费权、矿产开采权附随收费权等);公共服务收费权(景区门票收费权、学校教育收费权、医疗收费权等)。按产生依据可分为:行政许可型收费权,基于行政机关的特许经营协议产生,如BOT(建设—经营—移交)项目下的公路收费权;契约型收费权,基于民事合同产生,如物业管理合同项下的收费权;法定型收费权,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收费权,如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权质押
收费权质押是收费权最重要的经济功能——企业以其持有的收费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是基础设施领域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的核心增信措施。收费权质押的法律结构较为特殊:出质人(项目公司)将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向不特定使用者收取费用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银行),质押期间收费账户通常受到监管,收费资金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并按约定顺序用于偿还贷款。由于收费权的实现依赖于出质人的持续运营,质权人往往同时要求取得收费账户的监管权、保险受益权的转让以及项目资产的抵押,形成"收费权质押+资产抵押+账户监管"的综合担保结构。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进一步明确,收费权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期间产生的已收取费用,质权人有权就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但不得直接以收费权抵债或擅自接管项目的运营管理。
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
收费权是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ABS)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中最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其典型交易结构为:原始权益人将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V以该收费权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费权证券化的核心风险在于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政策变动、同类项目竞争以及运营管理水平等多重因素影响,实际收费收入可能偏离预测值。为此,交易文件中通常包含现金流覆盖倍数的触发机制,当实际收入低于预设阈值时启动加速清偿或差额补足义务,以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中国收费权ABS市场自2014年快速发展以来,已覆盖高速公路、供水供热、垃圾处理、景区门票等多个行业,成为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工具。
法律风险与监管
收费权在实践运行中面临多重法律风险。行政政策变动风险是最突出的不确定性——公路收费期限调整、公用事业定价改革、环保标准提高等政策变化均可能直接影响收费权的存续和收益水平。特许经营协议效力风险涉及协议签订程序的合法性、特许期限的合规性以及提前终止情形下的补偿机制,实践中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导致特许经营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案例时有发生。收费权与经营权分离风险指收费权出质后,出质人丧失经营能力或经营资质被撤销可能导致收费权丧失实现基础,质权人虽享有质权却无法自行运营。重复质押风险曾因缺乏统一登记公示制度而较为突出,2021年统一登记制度完善后得到有效缓解但未完全消除。针对上述风险,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收费权质押融资时落实账户监管、办理统一登记、定期核查项目运营状况,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提前终止时债权人介入权的安排,以降低制度性风险敞口。
参考文献
- 高圣平. (2022). 民法典担保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利明. (2020). 民法典物权编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刘保玉. (2019).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构造与制度完善. 法商研究, 36(3), 23–35.
- 张雪楳. (2021). 基础设施收费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法苑, (103), 45–62.
- 陈本寒. (2018). 收费权质押的实践困境与制度突围. 法学评论, 36(5), 117–129.
-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中国人民银行. (202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