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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证券法 (Securities Law) 证券法 (Securities Law) 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收购及相关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核心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与公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共同构成资本市场的四大法律支柱。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浏览 2 更新 2025-10-29

证券法 (Securities Law)

证券法 (Securities Law) 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收购及相关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核心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与公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共同构成资本市场的四大法律支柱。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进入法治化轨道。此后历经2004年修正、2005年全面修订、2013年与2014年两次修正、2019年重大修订,现行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双重性:既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也调整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人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这一特征使证券法兼具私法与公法双重属性,既保护契约自由与财产权利,又以强制性规范维护市场公平。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全过程。其中最核心的是"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Full Disclosure):要求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将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公开。公开原则是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石,也是反欺诈条款的根本依据。它源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理念。

公平原则(Fairness):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平等交易机会、平等获取信息权利和平等的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主体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实施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

公正原则(Impartiality):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一切违法行为予以公正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要求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稽查执法中遵循正当程序。

此外,证券法还奉行诚实信用原则、风险自负原则和保护中小投资者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供给,引入集体诉讼(证券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机制。

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发行制度是证券法的首要内容。2019年修订最深刻的变革在于全面推行注册制(Registration System),取代此前长期实行的核准制(Approval System)。

在注册制下,发行审核权由证监会向证券交易所下移。拟发行人向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文件,交易所审核材料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重点审查信息披露是否到位,不再对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实质判断。证监会从实质审核者转变为注册机关,保留否决权但不承担价值判断职能。

注册制的核心逻辑在于:将投资判断权交还给市场,监管者聚焦于信息披露的真伪与充分性。科创板(2019年开板)率先试行注册制,2020年推广至创业板,2023年全面推行至主板市场,标志着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完成了从"父爱主义"式审批制到市场化注册制的根本转型。

与注册制配套的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须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一切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2019年修订大幅提高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标准,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发行人承担严格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保荐人和承销商在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制度安排在康美药业案(2021年)中得到了标志性应用——法院判决独立董事承担上亿元连带责任,引发了全市场的独立董事辞职潮与责任反思。

证券交易监管

证券交易监管是证券法的核心职能领域,主要涵盖三大禁止行为。

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交易的行为。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有二:一是重大性(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显著影响),二是非公开性。法定内幕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等。2019年修订大幅提高了内幕交易的罚款上限——从违法所得的五倍提升至十倍,并对单位犯罪确立双罚制。

市场操纵(Market Manipulation):通过连续交易、对倒、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手段人为扭曲证券价格或交易量。2019年修订新增了对程序化交易和跨市场操纵的规制,明确将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和挤仓行为纳入操纵市场的法定类型。

欺诈客户(Fraud against Clients):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混合操作、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承诺收益、诱导不必要交易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建立,从制度层面切断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可能。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证券法第四章系统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以要约收购(Tender Offer)和协议收购为核心机制。

达到持股5\%的投资者须在三个交易日内履行举牌义务——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此后每增减5\%均须重复披露。持股达到30\%并继续收购的,须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收购目的、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关键信息。

要约收购规则的目的在于:为中小股东提供平等的退出机会,防止收购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低价收购控制权,确保控制权市场有序运行。在万科股权之争(2015-2017年)中,要约收购义务触发节点与一致行动人认定边界成为法律争议焦点,推动了市场对收购制度的深入审视。

投资者保护与法律责任

2019年修订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第六章),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核心制度包括:

  1. 证券代表人诉讼(Securities Class Action):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即可代表全体受害投资者提起诉讼,判决效力自动及于未明确退出的全体投资者。该制度显著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极大提升了违法主体的潜在赔偿责任。
  1. 先行赔付: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责任人在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前主动向受损投资者先行赔付的,可获得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激励。先行赔付在实践中已有先例——万福生科案(2013年)中保荐人平安证券主动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开创了资本市场先行赔付的先河。
  1. 举证责任倒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发行人承担严格责任,控股股东与董监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须证明自身无过错方可免责。这实质改变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通侵权规则,回应了中小投资者举证困难的问题。

证券法律责任包括三个层次:行政责任——证监会可实施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市场禁入等;民事责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人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面临监禁刑罚。

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证券法与公司法构成公司融资与治理的双轮驱动:公司法规范公司设立与治理结构,证券法规范公开融资与信息披露。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分别调整直接融资与间接投资工具,在投资者保护层面互有呼应。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则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证券法民事责任规则优先适用。

在国际比较层面,中国证券法从借鉴美国1933年《证券法》与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制度框架出发,逐步结合本土实践形成独立体系。注册制改革、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等制度创新,标志着中国证券法治从移植模仿走向自觉构建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