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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 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 是指能够影响某一组织、项目或政策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群体或实体。该概念最早由斯坦福研究所 (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 于1963年正式提出,此后逐步从管理学渗透至经济学、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 (CSR) 乃至公共政策分析领域

浏览 0 更新 2025-07-15

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

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 是指能够影响某一组织、项目或政策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群体或实体。该概念最早由斯坦福研究所 (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 于1963年正式提出,此后逐步从管理学渗透至经济学、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 (CSR) 乃至公共政策分析领域。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股东至上范式之外,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更宽广的分析框架,强调企业不仅仅是股东资本的集合,更是多种契约关系的交汇节点。

概念溯源与演化

利益相关者思想的经济学根源可追溯至 科斯 (Coase) 的《企业的性质》——企业被理解为一系列 契约 的联结。然而,早期契约理论主要关注股东—经理关系,忽略了其他参与主体。1984年,R. Edward Freeman 在其经典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中系统化了这一概念,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受其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政府乃至自然环境。

制度经济学 的角度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反映的是对 产权 配置形式的反思。当企业的经营行为带来显著的 外部性 (Externalities) 时——如环境污染、供应链劳工权益或数据隐私问题——仅靠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准则往往产生次优的社会资源配置。利益相关者理论因此构成了对 股东至上主义 (Shareholder Primacy) 的一种规范性制衡。

经济学分析框架

利益相关者分析在经济理论中主要通过以下路径展开。

第一,契约成本与专用性投资威廉姆森 (Williamson) 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指出,当利益相关者(如长期供应商或技术工人)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后,其议价地位面临被"敲竹杠" (Hold-up Problem) 的风险。此时若企业仅对股东负责,则专用性投资水平将低于社会最优。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可视为一种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专用性投资的事前承诺机制。

第二,多任务代理理论霍姆斯特姆与米尔格罗姆 (Holmström \& Milgrom, 1991) 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表明:当企业行为影响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仅以股价为基础的激励机制会导致经理人疏忽非股东利益维度(如产品质量、环境合规),从而产生次优结果。将利益相关者利益纳入经理人薪酬合约的条件,可以矫正这种激励扭曲。

第三,博弈论视角。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可建模为 重复博弈。例如,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若企业持续以低质量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将采用"触发策略"转向竞争对手,从而形成对企业行为的市场约束。这一视角下,利益相关者管理本质上是企业在跨期博弈中建立合作声誉的策略行为。

关键分类与识别方法

Mitchell, Agle \& Wood (1997) 提出了最具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识别框架——显著性模型 (Salience Model),从三个维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优先级:

  • 权力 (Power):该群体影响企业的能力,包括强制权、功利权与规范权;
  • 合法性 (Legitimacy):该群体主张在多大程度上被社会规范认可为合理;
  • 紧迫性 (Urgency):该群体的诉求在时间敏感性和关键性上的紧迫程度。

三类属性叠加决定了企业管理者应对该利益相关者的优先级次序,由此区分出"决定性"利益相关者(同时具备三者)、"期望性"利益相关者(具备两者)与"潜伏性"利益相关者(仅具备其一)。

与相关理论的交叉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治理密不可分。现代公司法中,英美法系的"商业判断规则"逐步允许董事会在决策时考虑非股东利益——截至2020年,美国已有四十余个州通过了利益相关者法条 (Constituency Statutes),明确赋予董事兼顾多方利益的裁量权。与此同时,ESG (环境、社会与治理) 投资运动的兴起,从资本市场端强化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管理的财务关联性:资本配置开始向那些系统性管理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企业倾斜。

公共经济学 领域,利益相关者分析应用于政策评估的 成本—收益分析 (Cost-Benefit Analysis) 中,要求识别政策间接影响所波及的所有群体,并以影子价格衡量其福利变化。此时,利益相关者框架为将分配效应纳入效率分析提供了操作路径。

批判与争议

利益相关者理论也面临深刻质疑。弗里德曼 (Friedman, 1970) 在《纽约时报》的经典文章中主张:"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其利润"——当管理层同时服务于多个目标时,实际上等于任何一个目标都无法得到有效问责,经理人反而获得了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此外,Jensen (2002) 提出的"开明利益相关者理论" (Enlightened Stakeholder Theory) 试图调和二者,主张企业应以长期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在实现路径上须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这一立场在逻辑上仍未脱离股东至上的单目标框架。

综上所述,利益相关者概念从管理学中的一个分类工具,逐步演化为重新理解企业本质的经济学分析范式。它揭示了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依赖于价格机制和产权配置,还依赖于广泛的隐性契约、社会规范与制度信任。作为连接微观企业决策与宏观制度分析的桥梁,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数字经济、气候治理与平台监管等新兴议题中展现出持续的理论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