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 (Tax Rebate)
税收返还是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返还部分已征税款的财政机制。在中国财政体制中,税收返还是分税制改革的核心配套制度,旨在保障地方既得利益、维持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平稳运转。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工具,税收返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退税或税收优惠,它实质上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一种纵向财政分配安排。
制度背景
1994年,中国推行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此之前,中央与地方实行各类财政包干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从1984年的约40\%持续下降至1993年的约22\%,宏观调控能力被严重削弱。1994年分税制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作为最主要的共享税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消费税则全额划归中央。
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少改革阻力,中央承诺以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为基数,将改革后中央集中的增量部分通过税收返还机制如数归还给地方。这种"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策略保证了改革的平稳推进。从财政学视角看,这一安排属于典型的帕累托改进——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了体制转型。
返还机制与计算
税收返还的核心公式为:
其中 为本期税收返还额, 为本期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中央按各地区上划收入增长率的30\%(即1:0.3系数)递增返还额。这意味着地方上划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该地区的税收返还额就增长0.3\%;若地方上划收入下降,返还额也相应扣减。这种机制使得经济增长快的地区能够获得更多的返还,从而激励地方发展经济、培植税源。
主要类型
-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体量最大,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是分税制改革的基石性制度安排。这是中央对地方最主要的补偿性返还渠道,其金额至今在转移支付总额中仍占相当比重。
- 所得税基数返还: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设立,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改为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各50\%,后调整为60:40),以2001年为基期对地方既得利益予以保障。
-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2009年养路费等收费改为消费税后设立,用于补偿地方原有公路养护等相关收入损失,保障地方交通基础设施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经济意义与争议
税收返还在保障地方财力平稳过渡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也带来若干结构性争议。其一,以1993年收入为基数的做法固化甚至放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等——发达地区上划基数大、获得的返还款项多,落后地区相反,客观上产生了"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其二,返还资金不指定用途,地方自主性强,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中央难以通过返还机制实现均等化的政策目标。其三,1993年基数核定过程中存在部分地方虚增收入的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从财政联邦主义的角度看,税收返还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经典张力。
与转移支付的关系
在中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中,税收返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并列,构成三大组成部分。与后两者不同,税收返还具有"保护既得利益"的补偿性质,其分配由税收来源地决定而非由均等化公式决定,因此具有典型的来源地原则特征。近年来,随着均等化目标的日益重要,中央逐步降低税收返还的相对权重,转而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以强化财政的再分配功能,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总结
税收返还是中国分税制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它通过"存量不变、增量调节"的策略保障了改革的平稳实施。然而,其固化的基数分配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间财力差距。如何在效率激励与均等公平之间取得平衡,始终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理念所在。理解税收返还的运作机制,对于把握中国财政体制的演变逻辑和央地财政关系的走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