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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哈特

奥利弗·哈特 (Oliver Hart) 奥利弗·西蒙·达西·哈特(Oliver Simon D'Arcy Hart,1948年10月9日–),英裔美国经济学家,2016年与本特·霍姆斯特罗姆共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其对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的贡献。哈特是哈佛大学经济系Andrew E. Furer讲席教授,也是不完全契约理论(In

浏览 0 更新 2025-11-09

奥利弗·哈特 (Oliver Hart)

奥利弗·西蒙·达西·哈特(Oliver Simon D'Arcy Hart,1948年10月9日–),英裔美国经济学家,2016年与本特·霍姆斯特罗姆共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其对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的贡献。哈特是哈佛大学经济系Andrew E. Furer讲席教授,也是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的奠基人之一。他的研究核心在于理解当契约无法涵盖所有未来或然情形时,企业与制度应如何设计产权与治理结构以实现效率。

哈特出生于英国伦敦的一个学术世家——其父为著名医学遗传学家,其母为放射科医师。1970年,他在剑桥大学国王学院获得数学学士学位。1972年,完成华威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74年,他在普林斯顿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师从迈克尔·罗斯柴尔德(Michael Rothschild)和威廉·鲍默尔(William Baumol)。此后,哈特先后任教于剑桥大学丘吉尔学院(1974–1975)、伦敦政治经济学院(1975–1984)和麻省理工学院(1984–1993),1993年起转至哈佛大学。

不完全契约理论

哈特最核心的学术贡献是不完全契约理论,也称产权理论GHM模型(得名于桑福德·格罗斯曼、哈特与约翰·摩尔三位合作者)。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假定契约可以完整约定所有未来或然情形下的行为规则;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与未来状态描述的不可验证性,契约天然是不完全的。当无法预见的或然事件发生时,契约的参与方需要进行事后再谈判,而事前的专用性投资(如关系专用性资产)可能因"套牢问题"(Hold-up Problem)而不足。哈特的核心洞见是:在不完全契约的世界中,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即在契约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决定资产用途的权力——成为决定效率的关键变量。拥有资产所有权的一方享有剩余控制权,这增强其事后谈判的地位,从而激励其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

GHM模型的框架。假设两方(买方与卖方)需要就一项定制化产品签订契约。双方均需做出不可签约的专用性投资,其价值取决于未来的合作状态。由于契约不完全,双方在观察到自然状态后通过纳什谈判分享合作剩余。此时,所有权结构(即谁拥有生产资产)决定了各方的外部选项(即不在合作下的收益)。若买方拥有资产,他在谈判中的威胁点更高,因而获得更大比例的剩余,具有更强的投资激励。最优的所有权安排取决于双方投资决策对剩余价值的边际贡献:若买方投资更为关键,则买方所有权更优;反之则卖方所有权更优;若双方投资均重要,则共同所有权或第三方所有权可能是最优解。这一框架将企业的边界问题——即哪些资产应纳入同一企业的控制范围——内生于激励权衡,为科斯》的企业理论提供了形式化的微观基础。

与经典企业理论的对话

哈特的理论与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的学术脉络一脉相承,但做出了关键性突破。科斯在1937年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一个根本性问题:既然市场能够通过价格机制协调资源,为什么还需要企业?他的回答是市场交易存在交易成本(如搜寻与谈判成本),企业通过权威关系替代市场合约可以降低这些成本。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交易成本经济学,指出资产专用性是决定交易应在企业内还是市场中进行的关键维度。然而,威廉姆森的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缺乏严格的数学模型。哈特与格罗斯曼、摩尔的工作将"剩余控制权"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核心,以博弈论为工具构建了可检验的形式化理论,使科斯与威廉姆森的洞见进入现代经济学的主流分析范式。

财务契约理论

哈特将不完全契约的分析方法延伸至公司金融领域。在与约翰·摩尔合作的一系列论文中,哈特探讨了债务契约为何在现实中如此普遍。其基本逻辑是:企业家需要外部融资,但外部投资者无法无成本地观察到企业的现金流。如果企业家总是如实报告收益,股权融资将是最优选择;但当报告不可信时,投资者需要某种执行机制。哈特与摩尔证明,债务契约的核心特征是赋予债权人在违约情形下对抵押资产的控制权——这正是不完全契约中"剩余控制权转移"逻辑的金融版本。这一视角为理解破产法抵押贷款可转换债券回购协议等金融工具的设计提供了统一的分析框架。

破产程序中的效率问题

在1998年的著作《企业、契约与财务结构》(Firms, 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中,哈特系统比较了不同破产制度的效率属性。他认为,美国《破产法》第11章(Chapter 11)以"债务人持有资产"(Debtor-in-Possession)为特征,虽然旨在保护经营中的企业免遭清算,但也可能因过度保护企业家而削弱债权人的事前监督激励。与之相比,英国的破产管理接收制度虽然强化了债权人权利,却可能因过早清算而摧毁有价值的经营资产。哈特提出了一种"事前投票"机制的设计——允许企业在发行不同类别债务时约定破产状态下的权利排序,从而实现更有效的事前激励与事后效率之间的权衡。

公司治理与公共品供给

哈特还将契约理论应用于公司治理领域,探讨股东与控制权配置的关系。在与路易吉·津加莱斯合作的论文中,哈特分析了为何现实中大量公司采用"一股一票"(One Share One Vote)原则,以及背离这一原则(如发行无投票权股份)可能导致的管理层寻租行为。此外,哈特与安德烈·施莱弗罗伯特·维什尼等人合作,将不完全契约框架引入公共经济学,分析政府外包、教育供给、监狱私有化等议题。其核心结论是:当服务的质量维度难以通过契约明确约定时,公共部门供给可能优于私人供给,因为政府机构的管理者缺乏利润动机去过度削减不可测量的质量维度。

学术地位与批判

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深刻重塑了产业组织公司金融劳动经济学法经济学等多个领域。然而,该理论也面临若干内部批评。其一,不完全契约的分析框架高度依赖于对再谈判过程的具体假定(通常假定为纳什谈判解),而不同的谈判假设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论。其二,埃里克·马斯金让·梯若尔指出,在特定的环境下,即使契约不完全,参与方也可以通过适当设计的机制实现第一最佳效率——这一结论对GHM框架的"不完全契约必然导致无效率"的核心命题提出了挑战。哈特与摩尔的后续工作通过引入"可观察但不可验证"(Observable but Non-verifiable)的信息结构对上述批评做出了回应,但争论至今仍在延续。

2016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在授奖词中总结道:"哈特与霍姆斯特罗姆为现代契约理论奠定了方法论基础。霍姆斯特罗姆展示了契约应如何将代理人的薪酬与绩效信息挂钩;哈特则展示了当契约无法覆盖所有可能性时,所有权与控制权的配置应如何弥补这一缺憾。"两人的工作共同构成了经济学家理解和设计从高管薪酬到公共事业私有化等广泛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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